发文日期: 2019-10-12
生效日期: 2019-10-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货物租赁 (一)本公告适用于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租赁企业”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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