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6-06
生效日期: 2019-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以下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不能在供电公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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