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1-27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试点顺利开展,2015年12月14日,保监会制定并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对本文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本文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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