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9-30
生效日期: 2019-09-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确定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暂行) 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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