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9-30
生效日期: 2019-09-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浙高法〔2019〕139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省税务系统做好破产便利化行动税收支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申请非正常户暂时解除 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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