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7-12
生效日期: 2019-07-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马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驾驶培训学习缴税按学员核定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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