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4-17
生效日期: 1997-04-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进行转让。对此类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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