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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9]24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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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7号)文件精神,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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