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9-03
生效日期: 2019-09-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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