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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