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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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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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