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1-08
生效日期: 2012-1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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