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26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26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