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07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本文优惠政策延期到2018年12月31日
2、失效/废止,政策优惠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本文2019年1月1日到期停止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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