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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6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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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合作方把物资作为实物贡献,合作完成后再将物资运回的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暂时进境货物规定的合作方进口物资,可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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