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1-09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本文规定的期限(180日)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本文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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