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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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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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