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1-29
生效日期: 1993-11-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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