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3-15
生效日期: 1994-03-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本文自2010年3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