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25
生效日期: 2015-09-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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