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部分废止,第十条自2010 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和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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