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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检验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97)鲁地税一函字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检验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97)鲁地税一函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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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船舶检验费纳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一[199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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