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15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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