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8-10
生效日期: 2015-08-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1号)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变更。详见:财税〔2019〕1号
2、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67号)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更名,详见:财税〔2017〕67号
3、失效/废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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