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7-03
生效日期: 2019-07-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已明确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现将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24元的,以2924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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