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29
生效日期: 2017-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7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2017年10月31日发布了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