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4
生效日期: 2018-06-0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本文与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不一致的,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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