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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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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缴费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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