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6-26
生效日期: 2019-06-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现就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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