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15
生效日期: 2017-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附件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修订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式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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