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6
生效日期: 2014-12-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
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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