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29
生效日期: 2018-03-2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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