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9-21
生效日期: 2018-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全省资源税征管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期限我省范围内开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产井矿盐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开采或者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纳税人的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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