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8-29
生效日期: 2017-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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