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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8〕141号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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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劳动局:《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一、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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