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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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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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