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16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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