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8-24
生效日期: 2018-08-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