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5-10
生效日期: 2019-05-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已完成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含运营商)信息及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51发票平台”等3家第三方平台已在我局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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