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0年3月15日起实施。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对偏远地区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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