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25
生效日期: 2019-04-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为了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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