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28
生效日期: 1995-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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