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8-27
生效日期: 2012-08-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本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自2013年6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本文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现就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8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