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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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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
    责任编辑:lim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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