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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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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
    责任编辑:lim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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