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9-30
生效日期: 2009-09-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中第二条第二点修改为“第二条第二点:二是对出租的沿街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摸底调查,核对纳税人“三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措施建立健全商业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第二条第三点修改为“第二条第三点:三是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及保有环节有关税种的征管信息,将房屋租赁业增值税、印花税征收信息与房产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情况。”;第三条第二点修改为“ 第三条第二点:二是各地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挖掘税源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省局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以强化管理为突破口,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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