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同时要如实填报“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 附件: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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