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中第三条(一)修改为“三、缴费期限(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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