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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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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
    责任编辑:chuy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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