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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4〕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4〕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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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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