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1-07
生效日期: 2018-11-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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