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7-07
生效日期: 1997-07-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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